据《京华时报》报道: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海淀法院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另据《法制日报》报道,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报道说,酒店的这一声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质疑。有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温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有关负责人则认为 ,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
【专家点评】官员收受“节礼”这种在全世界所有法治国家都被视为非法的事情,在我们这里却有所谓的“司法争议”;而顾客是否可以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这样一件明显地应该遵循“自由交易”原则的事情,在大陆更是“争议”了多年至今还未被人们搞明白。诚然,“消法”是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但法律同时也规定经营者有自主权,你卖什么,我买什么,这原本是两家你情我愿的事情。所谓的消费者选择权,指的是你有权选择消费,也有权选择不消费,但你却无权硬要把酒水带到酒店去消费。如果酒水可以自带动,菜肴是否也可以自带?那样的话酒店岂不是白给你提供场所和服务?天底下哪有这种“免费的午餐”?酒店酒店,顾名思义,其中就包括了酒水的买卖,你可以不要酒水,但你怎可以自带?以专家之见,酒店对顾客自带的酒水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是很合理的。酒店唯一应该做到的,就是事先告知,不能等事后再告诉人家要收费的。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完全可以选择到别的允许让你自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如果找不到这样的酒店,那你就只好回家去自烧自吃。这才是你真正的选择权!这样的事情“争议”了近十年而至今没有公论,法院居然还会作出上面这样的判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及其常识的普及教育,真是的还在“初级阶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