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营饭店应当到饭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填写《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2.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宗旨、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门许可使用证明;
3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雇用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为餐饮属特定行业需到卫生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人填写的《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二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合法、协议、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6.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准予登记,由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后,核发营业执照。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7.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30人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户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私营企业核准登记开业后,须将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