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清粥小菜自助餐厅的陈姓厨师,前年接受推销在餐厅厨房装新型瓦斯机,因瓦斯机需使用专用的补充液,却在使用时产生3秒的火团,导致腿部2级烧伤。陈认为瓦斯机及补充液设计不当,向瓦斯机公司刘姓总经理求偿。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业者在设计瓦斯机等设备时,疏未注意补充液泄漏与微小火花导致引燃的危险,产品的设计有安全性瑕疵,判陈得赔30万元。本案可上诉。
陈男主张,依中华工商研究院的鉴定研究报告书,他买进的瓦斯机和补充液,没有现代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也没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方法,刘姓总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发和制造,应承担设计不当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刘某虽未到庭,但以书面具状表示,若发生事故并爆炸、大火燃烧整个厨房,现场理应满目疮痍、凌乱不堪,但公司派人查看,却见厨房整齐,厨具与瓦斯机和补充液都正常,外观看不出有发生过爆炸,且当天陈也没向消防局报案,情况有违常理。
法官认为,刘在设计本案瓦斯机、补充液及盛装补充液的燃料桶时,本注意引燃的危险,但却疏未注意,产品设计有安全性的瑕疪,依陈男前年5月4日到联合医院和平院区的急诊病历,可认定他的伤势,确实是因补充液设计不当造成,刘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