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发起人
第三条: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
2、
3、
4、
5、
各发起人共同委托xx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旅业、桑拿、沐足、美容美发、中西餐、卡拉ok等娱乐服务业。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六条: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
第七条: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八条:公司发起人所占股份如下:
1、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
2、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
3、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
4、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
5、 出资 万元,占总资本的 %;
第五章 筹备组
第九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组,筹备成员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组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筹备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 负责股份募集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3、 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次股东会。
4、 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
第十一条:筹备组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二条:筹备组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确定,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新创立公司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筹备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开张之日起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将所占股份的股款汇入筹备组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x份,于x年x月x日在惠阳区 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发起人(签章)
年 月 日